《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其后我国一直处于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和探索阶段。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调整与变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定型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理应提上议事日程。
当前我国应参照国际经验,在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之外,增设社会保障预算,以增强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障预算由社会保障各项内容的主管部门提出财政投入需求,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报经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议,并实施严格的预决算制度。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分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作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确定下来,将缴费(税)、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有资产转让和发行彩票等途径形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使社会保障收支活动受到严格的预算监督。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后,各级政府不得挪用、侵占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资金,更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定用途,自觉接受公众与社会监督,从而有效保证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安全性和权威性。
四、推动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
1.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当前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建议将原由地方政府负责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及待遇调整改由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参保单位的缴费,省级政府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主要承担“老人”的一部分养老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中人”、“新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改革后部分地方可能会出现支付缺口,可考虑由地方财政补贴来弥补,中央对特别困难的省份提供专项转移支付。随着“中人”和“老人”的减少直至消失,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逐步平衡,这时可相应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最终形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地方管理的格局。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无论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抑或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通常是以行政指令的形式来调整,在调整周期和调整金额等方面均缺乏科学依据。而且即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也不同步,机关高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高于企业,这也加剧了三者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因此,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和改革,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迫切需要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一是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当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二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支出,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在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时,要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物价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尽量保证养老金的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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