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一般信托而言,裁量信托具有很大的实际价值。在英美法系,委托人设立自由裁量信托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节省财产税。如在一个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中,如果一个成年且有收入的受益人的收入超过25500英镑,他除缴纳34010的所得税外,还要就超过部分缴纳40010的所得税;而如该信托中有一位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不用缴纳所得税,则受托人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须纳税与不用纳税的受益人之间做适当分配,从而减少纳税额。①
实际上,裁量信托的价值主要不在其税收的灵活安排上,而在于排除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上。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不同于一般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现实的所有权利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分配相应的利益;而在裁量信托中,受益人处于潜在的地位,对信托财产并不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利益,他们的权利只是要求受托人适当地管理信托以及对信托管理情况知情。故在裁量信托中,受托人对受益人没有分配利益的义务,受益人债权人自然不能强迫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②即使在裁量以标准分配形式进行表述和受托人滥用裁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③
基于裁量信托的上述优势,在慈善宣言信托中,应该允许慈善行为人设立慈善宣言裁量信托.这样就可以在有特定受益人的慈善宣言信托中有效排除慈善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有效地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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