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念之悖:“出嫁女”问题的深层内因
说起来“出嫁女”问题,性别差异是最容易被作为原因或是先决条件来讨论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处理“出嫁女”问题上,用“男女平等”的说法来纠正这一传统观念的时候,遇到的阻力之大,是超乎想象的。如果说“出嫁女”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是这些传统观念的话,那么要彻底解决确实是不容易的,毕竟一种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村民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观念,“'出嫁女'都已经嫁出去了,她们根本人就不在这里,也没有为村子作贡献,为什么一分红就回来了?这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村民反对的,是那些没有履行村庄责任和义务的那部分“出嫁女”。那么,如果“出嫁女”一直在履行村庄的责任和义务呢?“那肯定给她了,大家都是一个村子里的,也不好说不给她。”那么,她的子女呢?是否能承认她们子女的身份呢?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村民并没有像前一个问题那么包容了,“那还是不行,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否则分红的人越来越多怎么办?”也就是说,从人情、道理上来讲,对于那些在村庄里尽责任义务的“出嫁女”,是可以承认她们身份的,但是从利益分配上来讲,对她们的承认必须要有一个界限,否则就会导致来分利的人越来越多,自己所得越来越少。可见,所谓的“传统观念”,还是敌不过人情、道理,更敌不过逐利之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用文化传统或是性别观念来解释“出嫁女”问题,仍是流于表面。传统的性别观念是问题的一部分,但绝对不是全部,更不是主要原因。
“出嫁女”问题所反映的深层次原因,更多地集中在民主法治观念上。在“出嫁女”问题上,最常被村民用来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抗衡的,是《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出嫁女”是否享受股权,应有多数村民表决通过,只有多数村民都支持,“出嫁女”才能够享有股权。但是,该法的另一条规定,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却被忽略了。这固然与缺乏相关的监管规定和机制有关,但更多的是当前存在的一种对于“民主”的误解。在村民看来,由大多数人来决定事情,就是民主,由这一形式决定的事情,就是民意所向,应该履行。然而,民主并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种形式,它需要有内涵支撑。民主内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所有人,包括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这样的理念支撑,不管是民主还是法治,都难以落实并真正起到维护所有社会成员权益的作用。
必须承认的是,观念的偏差固然是导致“出嫁女”问题反复的深层内因,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缺失,纠错机制的缺位,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客观原因。观念的改变,绝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就能完成的,但是,若没有相关的制度设置,观念的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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