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与腐败是两个对立统一、相互关联的反义词。对立在于,它们具有截然相反的内涵,前者意在施政为公、行政为民,公私分明,后者则为私、为己,公私混淆;统一和联系在于,它们都处于同一个“行政体系”之中。廉政与腐败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国有集团公司和事业单位等的领导层中。一方面,无论是廉政官员还是尚未被揭露的腐败官员都有可能在将来成为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另一方面,行政官员与这些单位领导人的关系有可能成为官商勾结、同流合污的经典之作。廉政重在治理(约束)这些公职人员,因为他们不同的施政和管理理念将演化出不同的行政管理和国家企业管理的行为和结果。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将构建一个经济不断增长的发达、和谐社会,反之则有可能使国内经济动荡,社会分裂,国家走向自我崩溃。前者体现成熟的法制社会特征,后者显示法律的无效、社会管理的无序、国家腐败风气盛行和民众的积怨与愤懑。
廉政和腐败的发生既与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相联系,又与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和品质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既反映社会制度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特点,又反映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制度演进方向等特点,促使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在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紧跟社会前进的步伐,使他们作为社会公仆有效管理国家。显然,虽然现在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过分重视和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但意识对于物质的反作用以及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客观存在,也是当今我国公职人员的主流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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