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那些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论者却大体上在固守“法律国际化”的基础上坚持一种明确拒绝全球化进程的立场。而在这些论者当中,沈宗灵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罗豪才也相当明确地指出,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对各国国内法的影响两个层面。……一方面,各国法律体系在日益频繁的交往中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注意相互利用对方的某些有益的制度、规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参加国际经贸组织,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接受或承认国际经贸惯例的方式不断自我调整,以期实现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与全球化浪潮中的国际市场运行规则进一步接轨”。
经由上述引证,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两点:(1)对“法律全球化”持肯定态度的论者与对“法律全球化”持反对或怀疑态度的论者在面对全球化与中国关系的问题时所采取的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而且在我看来,主张上述两种截然不同论辩的中国法学论者只能在我所谓的顺应之策和拒绝之策二者之中择一而行。前者所采取的策略就是在宣称全球化为客观必然进程的基础上主张中国顺应或拥抱那个被他们客观必然化的全球化进程,一如何志鹏所概括的:“他们认为全球化带来的是一种全球的光明前途,它是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胜利,是社会发展前进的必然规律;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与自由主义是全球福利的基础,不仅在物质上导致了富足,而且在精神上导致了道德的重建。他们坚信全球化是不该阻挡,也是不能阻挡的,应该做的就是倡导全球价值。这些肯定者认为全球化就是现代化,而现代化就是好;如果进一步问为什么好,他会说,现代化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是世界发展的必然,是先进的一种表现。很多人现在还秉承这样一个思路:就是先进、落后,历史的进程、历史的潮流似乎是朝着某个方面而努力的,只有顺从才是明智的。总体上他们还是处于决定论的哲学思维影响下,既然是决定的,就一定要肯定它。”而后者所采取的策略则是在严格固守民族国家主权或意志的基础上主张中国拒绝那个被他们视作一元且同质的全球化进程--尽管这个策略的特性比较繁复,我将在下文讨论反全球化运动的时候再予以论及。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中国法学论者所采取的具体策略的揭示,虽说重要,但却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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