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考古学文化通常具有典型的遗迹和遗物,典型的器物形制和组合,在人工制品(包括音乐物质产品)上反映出独特的文化面貌。
因为音乐考古材料是普通考古材料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在一定遗址或墓葬中共存,属于相应的考古学文化,并具有相互间的联系,所以我们绝不可以割裂音乐遗物与考古学文化的关系,去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和审视音乐考古材料。音乐考古学如果游离于考古学文化之外,其研究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必须将音乐考古材料与其所隶属的考古学文化作紧密的联系。
每一种考古学文化都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也往往与一定的族属、部落或部落集团相联系。考古学文化的综合信息,为音乐遗物的分域和民族属性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中国的考古学文化一般以其发现地来命名,如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屈家岭文化、陶寺文化、二里岗文化、殷墟文化等即是。同一种考古学文化,往往还有分层、分期和类型划分。不同的考古学文化,有些虽然在发展时间上大体相当,但其文化性质却迥然有异。相同的考古学文化,还存在不同的地区分布,从而具有区域性特征。
即使是同属一个时期的音乐考古发现,也应按照相应的考古学文化分别予以对待。就中国殷商时期来看,音乐考古遗存分布较广。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是殷都所在地,也是商王朝的政治和文化中心,这里的音乐考古发现相对较为集中;长江中下游地区和殷商王都以外的其他周边地区,属于商朝统治的势力范围,分布着商朝的“四土”或“方国”,那里同样有音乐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应该结合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②,使研究工作具体化,而不是笼而统之,大而化之。
不同考古学文化发现的乐器,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因而不宜将它们生搬硬套或同置并论。如中国新石器时代的陶埙,在河姆渡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等均有发现,它们是不同地域、不同族属人类共同体的创造,应分别将其视为不同文化单元的乐器予以研究,而不宜将其混为一谈,并入同一发展体系。当然,对不同考古学文化的乐器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应是允许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是对考古学文化分区、分系、分类的层级划分。不同区、系、类型的考古学文化,反映出各自的文化属性、特点以及各考古学文化的来源、传播、发展、消亡的历史。音乐考古学必须依靠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对音乐考古材料进行处理,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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