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法的“双重作用“指什么?姚奠中先生的这段对书法的阐发,虽说文字不长,但字字珠玑,句句存理。此论述首先从书法作为文化载体的身份出发和它所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谈起,又包含了书法自身要具有的艺术高质量、高水平和与生俱来的一身正气,以至要通过重视书法的内容等方面,来真正地起到书法对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导向作用的目的,完全是正确的。可惜,这些年在书坛、在书法艺术领域很少能听到和见到这样概括明了而又具有某种纲领意义的论述了。在平常,大家虽然也讲“书法的社会效果,也讲书法的艺术效果”,但都含糊其辞,不够明确,更不理直气壮。这都是对书法本身应具有的社会双重作用缺乏认识和认识不足的表现。依姚先生的意见,作为文化载体的书法,对社会具有的双重作用应表现为:书法的社会作用力和书法的艺术感染力两个方面。这也是笔者的一种理解与概括。因为我们知道,“文化”在广义上讲,指的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作为文化的书法,自然属于精神财富的部分。精神财富的文化它产生于社会,它又作用于社会。我们从作用于社会来讲,又有两个方面:一是文化有对社会政治、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二是某一文化本身(如书法之美)对人们产生审美方面的感染作用。这里我们把文化对社会政治、经济的作用概括为前面已经提到的“社会作用力”,把某一文化的具体方面对人们审美产生的感染作用概括为也是前面已经提到的“艺术感染力”。这样概括若是合理的话,那么,姚奠中先生所讲的书法对社会具有“双重作用”,就应该指的是这两方面。这两种作用、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若是仅有其中的一面,或是弱了其中的另一面,都是不完整的。试想,本身艺术感染力弱或差的书法,竭力想去突出它的“社会作用力”,它会有什么效果?反过来说,即使作品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而书法缺乏主题、目的性不强,加之书法的内容贫乏,甚至庸俗,即使有观众,也是不会取得预想的积极社会效果的。也就是说这样的书法为观众带来不了多少书法以外的东西,自然大家也不会去推介。只有既具有社会作用力,同时也具备艺术感染力的书法,才担当得起对社会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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