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学校中的行政权力的发展
在1950年批准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校(院)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和校长职权得到了确认,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组成之,校(院)长为当然主席”①。校务委员会为最高审议决策机构。规程中除了对高等学校的行政机构、职位和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之外,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必须设立相应的学术事务审议机构,也没有明确拥有学术头衔的学术人员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宏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采取了高度的集中管理模式,在高等学校内部,也相应地加强了行政系统的力量,学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得到了强化,学术力量和学术权力在高校管理中没有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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