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教育学校的新发展对学校评估制度的挑战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学生有学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上好学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主要矛盾。从总体来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成为今后各级各类教育包括基础教育的发展重点,也是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但在当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社会经济文化多种因素综合形成了强大的升学竞争压力,很多地方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生、教师、学校的主要标准。这样,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愈演愈烈,违背了教育方针,违背了教育规律,违背了素质教育的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变。
为此,《教育规划纲要》第三十三条提出了“要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长。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教育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在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中多次提到了教育评估手段的作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将教育评估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制度予以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部重要的教育改革文件,对中国的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第四项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包含八项制度和一项工作(扫盲)。其中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面向21世纪如何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文件,其中第十八条:“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要重视和加强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对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提出咨询建议,形成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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