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为近代欧洲确立了理性的“王者”地位,但这主要是针对一个抽象的“人”的概念而言的。理性主宰着一切,理性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本。但是,对于儿童教育来说,洛克的传统似乎并没有在教育中取得长驱直入,相反,更为深入人心的还是卢梭的思想。“儿童的发现”始于卢梭,卢梭可以称为启蒙思想家中的反启蒙者,他另辟了一条启蒙的线路,颠覆了理性的绝对霸权,从而解放了人的感性,解放了自然的人性。自卢梭“发现儿童”以后,“把儿童看作儿童”、“以儿童的眼光看待儿童”似乎成了一个重要的立场,儿童的感官教育成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自然教育”似乎也成为一条重要原则。“儿童的发现”从一个意义上来说,是摆脱将儿童看作“小大人”的观念,强调儿童具有自身的特性,从而“儿童”从笼而统之的“大人”观念之内凸现和独立出来。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看,乃是感官在理性的压抑之下获得独立和承认。
需要看到的是,无论是在洛克还是在卢梭,对于儿童生命权利的重视相较于古典时期的确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古典时期,儿童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自在之在”,它很有可能随时因为一个偶然的和外在的原因而遭到否弃。在洛克和卢梭这里,生命不仅作为一种天赋权利而得到尊重,他人即便是父母都不得剥夺儿童的生命。同时,儿童生命还向成人或者国家要求一种积极的实现,医学的发展为这种积极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洛克和卢梭都懂得医学知识,在他们“构造”的教育内容之中,对于儿童生命的养护和照顾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尽管这种养护和照顾并不纯粹是生理学意义的,还富有深厚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意蕴。洛克和卢梭包括其后的康德都在教育著述中论述到了身体的教育,强调一种科学的育儿方式,要求让儿童免于襁褓的束缚,让生命自由和舒展地得到发展。因此,儿童的生命权在根本特性上不同于成人,作为成人的生命权在近代意义上意味着免于剥夺和侵害,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利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医疗、福利政策的推及才得到重视。但是,我们看到,即便在17、18世纪,儿童生命权已经不仅仅作为一种消极权利而得到确认,同时也有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养护”和“照顾”,这其中也有着现代医学和生理科学发展所带来的生命观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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