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认为有时“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与农民工子女互相代替使用,可以在流动后面加一个(农民)。其实这已经是另外一个新概念了,应该有其专用的名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的王璐博士在《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义务教育的政策发展与实施——北京市个案研究》中使用的是“流动儿童”,这主要是因为北京市政府1998~2003年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都使用的是流动儿童这个称谓。这里指的是不分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全部的跟随父母从外地到北京的14岁以下的儿童。所以对于跟随父母在城市里生活和学习具有农业户口的这部分儿童并没有单列出来,也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项继权教授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选择与制度保障——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调查分析与政策建议》一文中,他指出“农民工子女”应该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所有未成年的儿童和少年,不论是否进城生活,也就是说农民工子女应该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留守儿童”。
对于那些已经跟随其农民工父母进城的那部分子女,国家也使用了不同的概念。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所使用“农民工子女”概念。而在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员、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意见》中使用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项继权和我国政府所使用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其实这两个描述的是同一个概念,即指已经随父母进城生活的那部分儿童。但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讲,“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或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中的进城修饰的农民而非子女,即是进城的农民工,而非专指进城的子女,仍然包括留守儿童。所以这两个概念还是未能够明确那些已经跟随其农民工父母进城的那部分子女。
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主任吴霓博士多年致力于该项目研究,课题组对其进行操作性定义,认为:流动人口子女指所有的流动人口的0~14周岁的子女,包括暂住的其他城市人口子女、暂住的农民工子女、短期居住人员子女和流浪的儿童。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并且到城市里工作的农民的所有6-14周岁的子女,包括“留守儿童”和随迁的进城农民工子女。
农民工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母或者一方一起到城市里去生活和学习的具有农村户籍的6-14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那些双亲或者其中一方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去工作,而自己仍在村里生活或上学的6-14周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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