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补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补正”或“能否接受”由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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