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但也有一些国家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根据Kenneth D.Crews的调查,目前,在本国著作权实体法中规定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国家共有26个。这些国家包括: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美国。
美国是较早响应WCT立法保护技术措施这一规定的国家之一。通过1998年颁布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相关规定已被纳入到美国于2007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典中),美国既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也相应规定了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条款。比如,DMCA允许出于以下目的规避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出于法庭调查的目的,出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目的,出于实现软件兼容性的目的等。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法律授权美国国会图书馆,由其详细列举适用于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情形,并形成反馈机制,每三年修订一次这些例外是否适合实践活动的需要。自2000年首次启动以来,美国国会图书馆已分别在2000年、2003年和2006年共三次颁布了有关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规定。虽然这些例外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但可适用对象和可适用范围都非常狭窄,可灵活应用的幅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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