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名录间遗产项目的转换
38.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拟转入名录的全部列入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进行提交。
1.11 将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39.如委员会在对某一遗产项目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认为其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可将其从该名录中除名。
40.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可将其从该名录中除名。
1.12 已列入遗产项目的名称修改
41.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召开之日的三个月前提交。
1.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42.委员会应鼓励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国际合作的优秀实践和模式。国际合作包括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保护措施创造有利条件。这些措施应是缔约国在凭借援助或独立执行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43.委员会应鼓励各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44.除了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名册之外,委员会还应编制并提供关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信息,以及获得的经验(如果有)。
45.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关于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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