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四日
七、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1]84号)
撤销地级巢湖市。
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十月二十二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29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政区域。大足区人民政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政区域。綦江区人民政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l号。
九、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2011]130号)
撤销毕节地区和县级毕节市,设立地级毕节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政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1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十、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碧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3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万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十一、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32号)
撤销扬州市维扬区,将原维扬区的行政区域划归扬州市邗江区管辖。
将扬州市邗江区的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5个镇划归扬州市广陵区管辖。
撤销县级江都市,设立扬州市江都区,以原江都市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区的行政区域。江都区人民政府驻仙女镇江淮路388号。
十二月二十日
十二、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的批复(国函[2011]161号)
设立县级北屯市。北屯市人民政府驻北屯镇团结路300号。北屯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
十二月三十日
十三、关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的批复(民函[2011]357号)
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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