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如今日所言)兼有事实和规范的成分。它既描述了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和职务的实际分配状态,又提供了公民应当追求的人格和行为的典范。古典政治哲学从本质上说就是对政制的分析。它关注的不仅是某些特色如何构成特定的社会,也有人类经验中持续出现的少数几种政制类型。尽管政制依照其分配荣誉和职位的方式可区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但所有政体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每种政制都代表着一种人类需求和情感的组织。尽管形成人类社会的首要原因或许是求生存,但每个群体的存在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独有的特征与性格,如爱、情感、友谊与关怀他人等。因而,每种政制,都有责任去形成某种是非、观念、义与不义的行为方式,以期与其他类型的政制有别。
其次,古人理解的政制,只能在一个范围相对较小或说“封闭的”社会中才有。将社会团结起来的相互信任与共同情感这些条件,只有在像城邦这样的小群体中才能有。古人认为,道德行为来自于我们对他人的责任感,而这种责任感在那些我们直接爱慕的人,譬如家人、朋友、同胞身上最为强烈,并且会从他们身上向外辐射。很多现代哲人会相信,这种特别的忠诚和依恋并不是基因作祟的偶然的道德产物,而是社会的基石,缺乏这些,道德将会枯萎以至消失。
古人认为政制是一种非常特别、不可补救、难以更改的东西。这并不是说,施特劳斯认为古代人对政治生活的理解,是施米特所谓的无休止的“敌友”斗争,[189]然而他确实认为,不同的政制是围绕着一套宪法规定不能简化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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