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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9086959
  • 作      者:
    孙国东著
  • 出 版 社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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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国东(1979-),男,湖北随州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讲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邓正来教授学术助理。先后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要学术兴趣:法律哲学与社会-政治理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等。已出版译著1部,编著2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近7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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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研究》采用“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从哈贝马斯对当下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时代诊断和社会理论建构出发,立基于他对后传统社会的道德哲学建构,分别以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实证论合法化理论为外部参照框架,着重分析了哈氏商谈合法化理论的内在理路及其相对于前述两者的知识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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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孙国东博士此书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特别是“后习俗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我所倡导的“个殊化路径”对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的问题意识、内在理路、知识增量和理论限度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堪称国内使哈贝马斯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摆脱印象化的大而化之解读的可贵尝试。
    ——邓正来(著名学者,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
    
    孙国东曾经以讨论哈贝马斯一个关键术语的汉译而引起我的关注。今后,凭借他对哈贝马斯整个法哲学之理路和理据的多层次梳理、多角度推敲,他的研究将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
    ——童世骏(著名学者,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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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基于对既有研究路径的上述分析,本书拟采取“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即立基于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同时引入外部参照框架对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合法化理论进行解读。
    之所以采取“重构性路径”,不仅是因为这是以人物为中心的思想史研究的经典解读模式,更是因为它对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的解读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由于哈贝马斯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加之法律哲学直到晚年才进入其理论视野,他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的论说其实是以其早期已经论证的结论为起点的(事实上,这也是对其理论不熟悉的论者,特别是中国论者难以读懂《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主要原因),而只有通过“重构性路径”重构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内在理路,才有助于我们理解哈贝马斯的学说,进而立基于此对其知识增量和理论限度展开深入分析。
    当然,本书所谓的“重构性路径”与哈贝马斯本人对合法化所采取的“重构性路径”并不是完全对应的:此处所谓的“重构性路径”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要弄清哈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所言为何”,更是要厘清哈贝马斯“何出此言”,即要厘清哈贝马斯长达数十年的思想旅程对法律合法化之建构的内在理路;而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那样,哈贝马斯本人对合法化所采取的“重构性路径”则是他的一种理论模式,即要重构出法律具有合法性的“程序条件和沟通前提”。
    为了探究啥贝马斯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知识增量,本书引入了“外部视角”。我们将在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韦伯式法律实证论的二元对立的框架下,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主线探讨其法律合法化理论相对于这两者的知识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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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法律哲学家的哈贝马斯
二、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演变的两条线
(一)“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从对“合法化危机”的病理诊断到对合法化机理的理论探究
(二)“填补法学空区”:从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一)“三大法学派”与三种有效性:法律哲学中的合法化问题
(二)法律与道德:哈贝马斯合法化理论的法律哲学语境及其理论意蕴
四、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麦卡锡式的“重构性路径”与吴冠军式的“外部视角”
(一)国内外哈贝马斯法律哲学研究概览
(二)哈贝马斯法律合法化理论的两种解读方式
五、本书的研究路径:“重构性路径”与“外部视角”相结合
六、本书的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论题的若干限定与相关说明
(二)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后习俗”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社会理论基础
一、“后习俗”与“后传统”
二、科尔伯格:社会进化与“后习俗层次”的道德意识
(一)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社会进化论“转译”
(三)现代社会道德意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三、韦伯:法律的合理化与“后传统”的现代意识结构
(一)韦伯眼中的“传统”与“传统主义”
(二)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阐发”:从文化层面的“现代意识结构”到社会层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贝马斯论“后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与规范结构的社会进化: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化命题的沟通行动论“重建”
五、本章小结
(一)后习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结构的理论逻辑
(二)后习俗的证成层次与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后传统社会的道德理论: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沟通行动论“改造”
二、哈贝马斯对科氏理论的商谈伦理学“改造”
三、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及商谈伦理学的发展
四、商谈伦理学: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道德哲学基础
(一)商谈伦理学的两个原则及其关系
(二)规范有效性与法律合法化:从商谈原则到民主原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一、从“公意”到“实践理性”:卢梭与康德契约论“同意”模式之别
二、“道德优先于法律”与“正当优先于善”: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论说
……
第四章 基于合作法律性的合法性: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五章 结语 商谈民主与法律合法化:商谈论合法化理论的民主向度
附录 “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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