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湘认为,作诗就是要让作者胸中丰富的感情得到宣泄。既然是内心情感已到了不得不歌、不得不哭的程度,那就只管放声歌、失声哭,无需再顾忌什么条条框框。
书法与诗歌一样,都是抒发创作主体内心情感的艺术,而且它们在法度、规则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宋湘对诗文创作的本质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对法度等因素的灵活理解,直接影响到了他对书法创作的认识。在中国书法的传统创作理论中,抒发性情的观点是影响深远的。从蔡邕的“欲书先散怀抱”,到孙过庭的书法“达其性情,形其哀乐”,都点明了书法艺术的抒情功能。书法风格虽然因时代而变迁,因书家而不同,但其抒情达性的本质是一以贯之的。那么在抒情达性时,法度与抒情就成为一对矛盾。如何在书法创作过程中准确到位地处理抒发情感和遵守法度两者的关系,是每一个书法创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宋湘这里不存在,他的诗文创作只关注抒发主体个性,对所谓的诗法、文法毫不芥蒂,其书法创作同样是将法度置于情感抒发之下,并不会因遵守法度而屈尊情感的抒发。所以,宋湘的诗文创作理论是贯穿于诗、文和书法三个领域的。
在对书法创作的理解上,宋湘主张书法创作同样是抒发内心情感,不必在乎技法、章法等条条框框。对此,他在写给朋友的诗中有明确的表述:
平生芷湾最好事,放眼不顾旁人嗤。……我生作诗不用法,纵横烂漫随所之;我生作字略用法,当其酣处犹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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