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抗日根据地内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实行了减租减息或土地革命(如陕甘宁边区的部分地区),封建土地所有制被消灭或受到很大削弱,在民主政府的鼓励和扶助下,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发展,使农村阶级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地主和旧式富农经济被削弱,贫农减少,中农增加。其中,还有少数原来的贫苦农民经济发展很快,上升为新富农。如陕甘宁边区的吴满有,就是当时新富农的典型人物。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对新富农采取鼓励其生产的政策,对其中翻身不忘本、积极发展经济而又拥护民主政府者予以表彰。在解放战争后开始的土地改革中,特别是在《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1947年冬土地改革的高潮中,“左”倾错误倾向严重泛滥,连中农和工商业者的利益都受到侵犯,新富农更是受到严重打击几近消亡。1947年12月会议后开始纠偏,要求在土地改革中对劳动起家的新富农应按富裕中农待遇,予以适当照顾,并强调革命胜利后的新民主主义农村中仍应允许新富农的存在。
1947年12月会议上,毛泽东所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正是从新民主主义经济三大纲领及新民主主义经济构成的高度,强调新富农经济问题的。他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广大的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所讲的资本主义经济,既包括城市中的资本主义,也包括“土地改革后,在农村中必然发生的新的富农经济”。1948年,毛泽东再次强调了允许富农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阐述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五种经济成分,其中明确了对城乡私人资本(乡村的资本主义当然包括新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清楚地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党内高层对保护发展富农经济的方针是一致的。1950年3月,毛泽东专门致电邓子恢就富农问题而指出,“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并列举以下理由,一是防止过“左”倾向,“如果不动富农,只动地主,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二是战争过后,土改给予社会震动会更突出,“暂时不动富农,则政治更加主动”;三是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系,“因民族资产阶级与地主、富农联系紧密,故暂时不动富农是妥当的”。应该说,当时采取对富农的政策基本上是符合农村实际的,也有利于党在农村工作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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