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记者在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的京都律师事务所采访了中 国刑辩律师的领军人、大名鼎鼎的田文昌。他器宇轩昂,但又不失儒雅、真 诚。也许觉得记者善解人意,他很快就打开了话匣子。结果,原先说好的一 个小时采访变成了三个小时。 谈到李庄案件,他首先忧虑的是更深层的问题。他说,古代出现过“腹 诽罪”,文革时期出现过“思想犯”,如今又出现了“表情犯”,这是非常 可悲的。个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二十一 世纪的今天出现这种现象,后果不堪设想。 他还说,赵长青为涉黑被告黎强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1849 件证据无一可以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幸亏有人支持他。我 当年只是为涉黑被告做轻罪辩护,舆论就一边倒地攻击我。这又说明,社会 在某些方面还是进步了。他踩出了先行者的足印 采访田文昌之前,我对他的印象来自媒体。 他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 国刑法学研究会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获得过北京市首届“十佳 律师”等无数荣誉称号,还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 证书。 多年来,媒体一直尊他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大师级人物, “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 他还是一位学者型的律师,当律师之前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如今仍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院校兼职教授。他的专著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刑事辩护学》、《刑 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律师与法治》、《刑诉法再修改建议稿》一纸风 行。 作为经验丰富、学术根底深厚的律师,他经常参与立法研讨活动。他还 多次作为中国政府组织的人权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人权对话活动。外交部 曾两次表彰其在对话活动中的突出表现。 专业方面,他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著称,在漫长的律师生 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他代理过无数著名的案件,如天津大邱庄被害 人控告禹作敏案、河北企业家商禄案与黑龙江企业家朱佩金案、81名乘客诉 西北航空公司误机索赔案…… 2002年,他也曾替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辩护,使其一度由死刑立即 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而遭到舆论的密集攻击。有人说他为了钱可以替 坏人辩护,缺乏正义感;也有人说他出名之后,只代理有钱人的案件,不代 理穷人的案件。 伤害之重,直到现在,他都不愿意代理涉黑案件,甚至不愿意对重庆打 黑风暴发表意见。结果,许多人对他表示失望——刑辩律师究竟拥有哪些权 利,怎样做违法,怎样做不违法——他最有资格站出来说话,重庆打黑,李 庄事件,他为什么不站出来说两句? 可是,采访他之后,我知道这种质疑纯属误会。 因为,大家希望他说的话,他早就说过了,甚至于在为刘涌辩护之前就 说过了。 早在1994年,他就通过律师李强被抓一案,在《市场法制导刊》上提出 了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风险大、刑事辩护制度必须改革等问题。 1996年,他在司法部举办的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上讲课时,向刑诉法第 38条开炮,明确指出,这种规定会使律师遭受职业报复,并一再告诫全国律 师要注意自我保护。 2004年,针对修改后尚有缺陷的刑法,他又在《西部 法苑》上提出,刑法306条款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全世界任何一个国 家都没有这样的立法,对律师单列这样的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不仅如此,他还多次给立法机关写报告,要求取消306条。 在被人误解的情况下都说了这么多,说了这么久,还做了那么多,他问 心无愧了! 直到去年11月——李庄事件发生的前一个月,即在全国律协刑委会2009 年年会上,他还将“律师向被告人宣示案卷内容”作为专门议题,并发表“ 律师有责任向被告人告知案卷内容”的观点。遗憾的是,他的意见没有引起 立法者,甚至没有引起同行足够的重视。 黑格尔说,凡是重大的历史事件都会重复出现,第一次出现的时候是喜 剧,第二次出现的时候是悲剧。是啊,历史又以另一种方式重复了从前的故 事。想当初,假如人们对他的意见更重视一点,何至于发生李庄事件? 好在,他在中国当代法制史上踩出的那一行行脚印,是不会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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