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划归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统一,大部分城市将其纳入到了所在地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当中,保障水平较其所在地的农村要高出很多。然而,一旦进城务工人员重新回到户籍所在农村进行养老,其待遇的给付和保障程度就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因而,可以考虑对进城务工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灵活设计,即在城镇可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返乡后可以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
第三,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可在“以土地换保障”的前提下,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尽快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当中。而对于拥有土地的农民来说,要尽可能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是广大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经营收入也是农村居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社会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有效发挥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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