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伤赔偿归责形式的演变 传统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认为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他人的损失和伤害时,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或恢复的责任。近代以来,工伤事故导致大量的人身伤亡使侵权责任理论更为关注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从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足以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进而产生了工伤保险制度。如今工伤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国家都取代了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雇员在遭受工伤后的主要权利救济途径和获得赔偿的制度。侵权行为法在调整雇员人身伤害时所遵循的归责原则历经改变,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推定过错责任,最终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归责即责任的归属,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客观上发生了损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也就是说,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来寻找根据,并不以民事责任的成立为终极目标。要想确定民事责任,还要依赖于一个归责的过程,而要进行正确的归责则离不开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合法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确定的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规则。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要通过某种媒介才能够联系在一起,而归责原则正是这样的一种媒介。一、风险承担理论和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风险承担理论”与“过错责任”成为解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受人身伤害的主要依据。(一)风险承担理论 工业社会初期,政府为了刺激生产,保护资本利益,将法律的天平倾斜于资产阶级,尽力减少雇佣者的负担和责任;平等、自由的思想以及“风险承担理论”成为用人单位推卸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该理论,“承诺排除侵权”也即“如果当事人同意承担风险,则不存在法律上的伤害”,受害者“同意的行为所导致的伤害不能带来诉讼”。据此,工人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契约时即已知道且接受了工作中的风险,那么无论是因机器故障还是工友过失所导致的工作伤害都应由其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理论盛行一时的原因之一在于,劳动者乃至全社会对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尚不充分,且缺乏能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工会组织;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处在社会底层的贫困工人来说,劳动是养家糊IZl的唯一手段,当生存的需要远大于安全的需要时,市场饥饿法则迫使他们不惜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来换取微薄的“养命钱”。双重原因最终导致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负担。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加深,近代工业国家出现越来越多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工业伤害的不利后果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个人责任”原则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被逐渐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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