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保险促使现代侵权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盛行,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
传统的侵权法中,侵权者只有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对罗马法中“意外事件由被击中者自担”这一古训的继承和发展。但在此种制度之下,传统侵权法存在一些弊病,使其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被弱化。主要原因是,过失责任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要获得侵权行为人的赔偿,必须证明侵权人具有过失。而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损害事故中的加害主体复杂、出现共同侵权情况增多,并且由于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困难,要受害人举证侵权行为人具有过失的难度非常大,反而其索赔难以成功。这点弊端无论是在医疗事故责任的诉讼过程中,还是在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过程中,都有大量的现实例证。受害人往往无端受损而得不到救济,企业制造危险并从中获利而不承担责任,现实背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为改变此种弊端,现代侵权法产生了重大发展变化,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盛行。这一归责原则的创立,对于新型侵权行为难题之解决,过错责任原则缺陷之弥补,实在是功不可没。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是风险分担学说,也即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分担理论。20世纪初,法国学者约瑟朗午在侵权责任中提出“风险分担”理论。他认为,灾害事故是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产生的,获得利润就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只对过失责任负责。但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会加重企业负担和经营风险,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使无过错制度能够施行,则必须实现侵权责任社会化。正如戴维·M·沃克所言“从社会的角度看,侵权法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到被认为是造成这一损失或应对这一损失负有责任的人的身上;在某种程度上,侵权法的作用是将一个人所承受的损失扩及到一个企业甚至整个社会”。而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和本质正是在于转移、分散危险和危险造成的损失,它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路“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的侵权责任社会化理念相吻合。可见,责任保险的出现不仅为侵权责任创造了一种损失分散的有效机制,而且为无过错责任的实行提供了赔偿基础,促进了无过错责任的产生,并使其出现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无过错责任从原来主要在工业事故中适用,扩大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航天器核工业引起的损害、产品责任,甚至扩大到有瑕疵的食品致害等领域,因而形成了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锘责任二元并驱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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