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及政策变化
1993年7月的《日美综合经济协议》中,保险领域被作为与政肘采购、汽车商品及配件同等优先的领域之一。而《日美保险协议》的签订无疑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契机。然而,日本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真正开始于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并且,这场改革是在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进程与政策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可制的放宽,申报制的扩大。从1996年4月开始,日本产险在许可制度方面放宽,由认可制向申报制转型,促进了市场化发展。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报制范围逐步扩大,到2002年3月,企业财产保险已完全自由化,由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家庭财险中绝大部分也由许可制转为申报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许可制的消失,车险业务中未满10台的车辆保险仍必须实行许可制,医疗险和海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仍为许可制。
(2)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停止。1998年7月,《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修正案实施,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终止,机动车辆保险等主要财产保险品种实施费率自由化,这标志着日本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启动。在此之前,日本财产保险费率包括车险费率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由算定会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
算定会制度自1948年起根据《损害保险算出团体法》的实施,该法律规定,会员公司达2家以上即可申请成立费率算出团体,该团体是一种非营利性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只有一家费率算出机构,如前所述。
《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了新一轮修改,保险公司强制使用算出机构费率的义务终止。从此,就有了算出机构提供的纯费率和公司自定的附加费率之分,纯费率成为各公司的参考费率。除机动乍强制赔偿责任险之外,各公司在参考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自主制定费率标准,但一般讲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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