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诚信是通过性格及个人行为和商业行为来表现的。受适任性要求约束的个人的行为和行动应体现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诚信。
5.2.4 适任性要求中的个人评估指标应包括刑事、财务、监管以及其他方面。任何一个指标都可以但并不孤立地决定一名人员的适合性。包括行为模式在内的所有相关指标都应在适任性评估中予以考虑。以下可以作为指标的范例:
刑事指标:个人不应有刑事犯罪行为和活动记录或证据,例如在任何旨在保护普通公众免受财务损失的法律所规定的欺诈、挪用资产、贪污和其他欺诈或其他刑事犯罪(包括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在评估此项指标时,监管机构应意识到,刑事犯罪或者以往不当行为应为评估一名人员适任性的相关因素。同时还应考虑不当行为或犯罪发生的时间、严厉程度以及该人员随后的行为。
财务指标:这些指标提供了关于可能的经济不当行为、财务不当行为或者决策过失方面的信息。这些指标可能是导致法律诉讼的财务困难、财务承诺和收入以及其他资金之间的不匹配、个人破产或财务困难、实体破产或清算程序(其中该个人是该实体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或者控制职能的关键人员)。
监管指标:这些指标提供了由监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责过程中采集或者注意到的信息。这些监管机构还可以是非保险行业中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这些指标可能是政府部门的扣留信息、报送错误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市场行为越界以及此前关键岗位申请未通过监管审批、政府部门的其他纠正行为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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