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名义汇率
名义汇率就是一种货币在兑换成另外某种货币时的价格,通常用来表示两个国家间货币的双边汇率。在标价方式上,可以用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表示;也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来表示;比如,2美元兑换1欧元,或者1美元兑换0.5欧元。有时,为了标明某一种货币的总体价值,需要将该货币的所有双边汇率进行加权平均来计算,这被称为名义有效汇率。
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开始公布。1949年1月18日,中国政府在天津首次公布人民币对西方国家货币的汇率,并要求其他地区以天津口岸的汇率为标准,根据当地情况公布各自的外汇牌价。1949年1月19日,人民币汇率在天津的牌价为l美元兑换800元人民币(旧币)。随后几年,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波动,物价上涨,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繁,不断贬值,到1952年12月,1美元兑26170元人民币(旧币)。①此后,汇率水平稳定,直到1955年币制改革,重新确定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1美元兑2.46元人民币(新币)。
就人民币的定价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扶植出口、积累钋汇资金、进口急需物品,中国政府确定了“奖出限入、照顾侨汇”的汇率定价原则。由于西方国家当时已经建立了以黄金为基础的布雷顿森林体系,而人民币没有规定含金量,因此人民币汇率无法根据黄金平价来确定,以购买力平价为基础的“物价对比法”就成了确定人民币汇率的定价依据。此后,在严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物价水平由国家规定,并且长期基本保持稳定,汇率水平虽然也经历过高频率调整,但是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国内外物价水平的相对变动状况。例如,在1971年美元贬值之前,人民币兑美元一直保持在1美元兑换2. 4618元人民币的水平。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各国汇率大幅度波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也随之频繁调整;仅1978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就调整了61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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