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4加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
基金托管人的引入是基金管理公司相对于证券公司更加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对于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将产生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①应当努力激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可以考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问题,应当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同承担责任。在这种责任体制下,一旦基金托管人监督不力,其就会与基金管理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立法可以以此作为威慑,促使基金托管人积极行使监督权。②加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力度。可以考虑赋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诉讼权。我国现行基金立法并未赋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行为代表基金提起诉讼的权利,弱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力度,如果增加该项诉讼权,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应当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检查权,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基金托管人随时自行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基金管理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并且考虑建立一套基金经理人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汇报基金操作情况的报告制度,以有利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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