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富针对农户的信贷产品,继续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开发适合农户特点的信贷产品。同时,对收入水平较低、非农户程度低的农户实施倾斜小额信贷政策,鼓励农户生产性投资积极性,引导其转向农业产业化和非农化程度高的生产经营。
2.鼓励农信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以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借贷资金缺口。在具体实施上,可利用贷放新技术、新产品等非货币借贷方式,再以货币收回贷款,确保小额信贷资金的生产性用途,以降低农户信贷风险。
3.拓展农户借款渠道,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的广度,指农村需求主体获得金融机构提供存款、贷款、汇兑结算和保险等服务的方便性和可获得性,它主要用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与农民、农户和农村行政村镇数量的比例来衡量。二是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的深度,主要是指各种金融服务的供给量对需求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这是衡量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时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人忽视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不仅要在数量上深入农村地区,为农民服务,而且要保证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覆盖面才是有效的覆盖面,仅有广度而无深度的覆盖面是没有意义的。
4.探索扩大信贷抵押、质押范围和方式,加快新型质押抵押方式的探索、试点和推广,提高农户金融需求满足率,完善抵押担保机制。由于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的各类成本很高,获得贷款的机会少,要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存货、生产订单和仓单、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探索农村宅基地、林权、水域滩涂渔业使用权等农村、农业资产的抵押模式。还可以设立专门对农业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融通进行担保的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依托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农业担保业务,还可以成立统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负责各种政策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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