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回收贷款。有些企业即使有偿债能力,也不愿意还款,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对这样的企业,公司员工总是一次次地到企业催讨,反反复复地做工作,宣传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大多能收到效果,收回一部分资金。但仍有些企业还是坚持不还款,在各种努力都无效的情况下,则运用法律手段追回借款。如山东某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尚可,但对公司的一笔1500万元的借款一拖就是几年。无奈之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后经司法调解,该企业终于归还了公司的借款。
二是将债权转为股权。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公司则将债权转为股权,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促进投资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再择机转让股份。如江苏某长江大桥项目,公司先后将1亿多元的车购费资金和1亿元的国债资金转为股份,减轻了大桥建设期的财务费用,保证了大桥的顺利建设。大桥建成通车后,公司将股份一次性转让,增值收益3600万元。
三是以物抵债。有些企业无现金支付能力,但有一定的实物资产。对这样的企业,则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然后再加以变现,抵偿借款。如在煤炭供过于求、行业低迷时期,河北某煤炭企业无力归还公司借款,公司就与之协商以一部分煤炭抵偿贷款。公司收到煤炭后,利用自己的渠道将煤炭销售变现,回收资金。
四是组织清算破产。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则与有关方面一起组织清算,锁定损失,防止国有资产出现冰棍效应,尽可能地收回资金。对已破产、资金回收无望的企业,主要是收集鉴证材料,为核销损失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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