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球化思维下的国际税权制衡
一、国际税权制衡的概念和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具有国家主权性,即一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法律传统选择有利于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政策,以及进行一系列课税安排和规则制定。”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跨国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公司等市场主体寻求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从而导致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问题。国际化税收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各国之间的主权税收利益制衡。
(一)国际税权制衡的概念和发展阶段
国际税权制衡是指不同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和跨国纳税对象行使征税主权时,对按照收入来源还是属地(公民)原则进行税收管辖有所差异,并由此产生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协调关系。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L初级阶段
19世纪初,国际税收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由于当时纳税人所得国际化还未形成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
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单凭一国国内法来协调国际间双重征税等问题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率先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国际间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协议,较好地协调了相互之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的财权利益关系,但在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也很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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