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3)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2.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
(3)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