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针对与埃及、约旦、摩洛哥、突尼斯全面、深入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理事会公布了谈判指示,该指示同样包含投资保护条款。
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合计约占世界总量的一半。欧盟新的整体投资协定将取代其单个成员国与相关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这将导致全球投资政策领域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欧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旦签署,将取代印度与单个欧盟成员国签署的21项双边投资协定;同时,欧盟成员国已继续与第三国缔结双边投资协定:里斯本条约生效(2009年12月1日)后,已签署了45项,包括2011年的10项。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依然有效,但若不符合欧盟立法,必须进行修订。
区域性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谈判的另一案例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例如,东盟已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8)、中国(2010)签署协定,并正与印度进行谈判。新东盟签署协定的结论并没有废止单个东盟成员国与第三方国家之间既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原因可能在于缔约方想从生效的不同协定中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最优惠的待遇。中国一东盟投资协定和单个东盟成员国与中国签署的9个双边投资协定并存。
2011年,墨西哥——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尼加拉瓜)的谈判已达成协议。六个国家的GDP总额占拉丁美洲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4。该协定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区,投资体制完全成熟,将取代早期墨西哥与其他参与国签署的3个自由贸易协定。
总之,国际投资协定正逐步从双边协定转向区域性协定,因此,区域性因素对国际投资协定制定的影响扩大。多数情况下,区域性协定同时是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全面囊括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贸易和投资元素,这些广泛的协议能更好地应对当今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日益关联(见《世界投资报告2011》)的经济现实需求。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新区域性协定的投资章节通常比早期协定包含更多精确严格的条款。
这一转变将巩固和统一投资规则,表明迈出了多边主义的第一步。然而,若新协定不逐步取代旧协定,会带来相反的结果:区域化非但不能简化和统一投资协定,反而会使得协定倍增,导致国际投资协定网络更加复杂、易重叠、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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