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2年是股票发行市场初具规模阶段。国务院在1990年3月国办发(3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上海、深圳两市为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地区,广东、福建、海南为公开发行而不上市的试点省份。与此同时,B股于1991年开始发行,从而拓宽了股票发行市场的融资范围。
1993年以来,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不断规范壮大,逐步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为:1993年开始,股票发行的试点面从上海、深圳两市推广至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同时,在不断扩大B股试点的情况下,又在香港发行了H股,在美国发行了ADR。1993年股票发行指标为50亿元,形成了全国范围内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局面。1994年7月,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国务院证券委决定暂停新股发行,当年55亿的新股发行额度年内没有下达。1995年初开始恢复股票发行工作。1996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为150亿元,1997年为300亿元,是历年来新股发行额度最大的一年。截至2000年底,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股票市价总值近48091亿元,覆盖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化工、机械、电子、纺织、商业等各个行业。
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股票发行分为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形式。1993年以前有过定向募集,但此种方式易出现“特权股”、“关系股”,易出现“法人股个人化”、“内部股社会化”等现象,且内部股因受法律限制一定时期内不能公开交易而转人了非法黑市交易,进而产生大量民事纠纷。为此,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股份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形式,199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更严厉地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包括股票)。以前通过定向募集发行方式成立的几十家公司也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后通过分批上市办法逐步解决。自1993年以来,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基本上只有公募一种方式。其次,就间接发行与直接发行而言,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基本采用公募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而在我国股票公募就排除了直接发行方式。即使像配股这种属于私募的股票发行方式,也是通过证券商的承销间接发行。最后,就初次发行与增资发行来说,初次发行在我国有这样几种情况:(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公开发行;(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公开发行;(3)原有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设立的走向公众募集的公司;(4)定向募集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转为公众公司。其中第三种情况在1994年实行《公司法》后被取消,所以现在我国的初次发行就是上述1、2、4三种情况。而增资发行在我国主要是对股东送配股这一种形式。至于公募增资,发行了B股的公司再发行A股或发行了H股的公司再发行A股,应该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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