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对杠杆率的计算提出了实质性建议:
①以普通股或一级资本等高质量资本定义为基础进行资本计量,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并确保银行出现损失时有足够的随时可动用的资本来吸收损失。
②资产负债表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但扣除提取的准备金和估值调整;任何抵押品、保证及购入的信用风险缓释不得抵扣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可能承担的风险。
③所有表内外项目都不允许使用净额结算,包括金融衍生交易、回购类交易、证券化融资风险以及贷款和存款的净额结算。
④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应遵循会计准则。将未发生实质性风险转移的风险暴露纳入杠杆率计算,所有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不得抵扣基础资产。
⑤对贷款承诺(包括流动性便利)、无条件可撤销承诺、直接信用替代、承兑、备用信用证、贸易信用证、未完成交易和未结算证券视同表内资产处理(采用10001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降低通过将资产转移到表外实施监管套利的动机。
⑥衍生合约的处理。对于银行通过信用衍生品(包括保证)出售的信用保护,按名义本金计算。对于其他衍生品按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仅反映合约的账面价值的会计方法和现期风险暴露这两种方法处理。
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共识,将在并行期按照3010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以评估杠杆率的设计和校准是否在整个信贷周期内适用,以及是否符合不同的业务模式。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将跟踪总资本杠杆率和有形普通股杠杆率的影响。根据并行期情况,2017年上半年将做出最终调整,在恰当测算和校准的基础上于2018年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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