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银行借款为被动性负债,融资成本高且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股东存款,《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但目前从汽车金融公司运行情况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极少,而中资汽车金融公司所在集团从成本考虑不愿存入定期存款,导致通过股东存款融资可行性较小。
从长期资金来源上看,目前放开的发行金融债券看起来是解决其长期资金来源,改善期限错配问题的有效方式,虽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10年10月成功发行首单汽车金融债券,但实际上发债门槛过高使大部分汽车金融公司对此融资渠道望而却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2009]第14号公告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均不足8亿元人民币,上海四家汽车金融公司也仅有两家注册资本金达到要求,而最近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更是把最近几年新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排除在发债门槛之外,对利润的要求同时又限制了发债的规模。应该说,融资难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扩张和规模经济,是目前阻碍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业务范围狭窄,无法体现专业化优势
目前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只包括购车贷款,但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背后的厂商背景,理应提供更加专业化、涵盖范围更广的信贷服务,才能与目前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银行竞争。如果零售业务仅限于购车贷款,势必大大削弱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力,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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