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0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为了进一步促进西部大开发,从制度上创造缩小东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条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给予我国经济落后地区一个更优惠区域税收政策,给这些落后地区构建起一种制度上的区位优势,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以便同东部地区竞争,从而鼓励国内外资本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
就我国经济落后地区的产业发展而言,没有税收的直接优惠(定期减免、降低税率、税额扣除)和间接优惠(加快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别准备金以及延期纳税),投资企业所面临的长期投资风险就大。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来吸引资本流入。这样的方式,对内资企业比较适应,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除非与我国签订了税收饶让的协定,否则在我国通过所得税优惠所得到的激励好处需要回到本国进行补税。这样直接的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可能起不到吸引的作用。对于那些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协定的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以便使投资企业纳税时真正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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