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有新要求
《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二条,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和补充了原有资料的不足。
1.统一制定并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的参考格式,同时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从新的参考格式看,对企业的要求更高,比如在成本费用申报明细表中增设了“非招投标合同金额”等。
2.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还增加了以下资料:
(1)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从上述所述可见,纳税人要特别关注两点,它给予主管税务机关较大的空间:
其一,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其二,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作为纳税人应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但是,没有要求的其他资料,是不能主动提供的。否则,可能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
(七)明确了是否受理清算的处理方式
《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意味着可以对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了两点:
其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上述的具体期限。
其二,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八)增加了清算前纳税评估的要求
鉴于《清算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全程介入并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过程,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因此,《清算管理规程》第十四条提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进行纳税评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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