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基于绩效拨款的目标
指标体系所服务的目标是一个关键因素,因为目标在决策中起重要的作用。这些决策涉及系统设计,直接与指标的使用相关,并最终还会形成评估指标体系是否有效的基础。指标体系的设计并无“最优”方案,因为各个国家几乎都致力于达到多重目标(Lee Mizell,2008)。
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可以在诸如对发展的合理规划、财务管理以及良好治理等范围较广、跨部门的领域设立相应的绩效目标。概括来说,其中的一些目标是对具体公共服务领域责任和绩效改变的强调,例如促进地方对全国目标的问责、服从监管或达到国家标准、预算分配的决定或者是财政控制的建立。这通常也是一些传统的纵向体制下的目标。来自英国的证据表明,自上而下的支配方式正在转变为一些服务领域的绩效提升,比如教育、犯罪和健康(Goddard and Mannion,2004)。与此相对的是,另外一些目标则强调了“地方学习”、地方能力建设或者政策策略有效性识别。然而,地方机构能力建设与实现公共服务的具体目标之间要有所权衡。针对OECD国家的研究显示,考虑到预算约束和地方政府财政自治力等因素,对于大多数OECD国家来说,最重要的目标是设定地方政府绩效的最低标准设定及促进地方政府经验学习(Lee Mizell,2008)。下面以总体目标的设定为例进行说明。
1.3.1 总体目标:促进地方政府竞争,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
理论上来说,作为一个整体来设定标准对国家来说是有益的,因为这样可以为商品和服务、劳动力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并且会减少由于跨辖区之间支出竞争所造成的浪费,进而提高国内一般市场贸易所带来的收益。在最初阶段,设定此类目标有利于鼓励地方政府重新分配诸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之类的公共服务在地方层级上的供给;需要注意的是,带有全国性平等目标的标准的设定,会由于流动性和税收竞争而降低地方政府的供给激励。所以,需要基于产出而非结果设定相关标准(Shah,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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