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要点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本节主要介绍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解释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转让”是指以出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有偿转让,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进行的无偿转让。出租房地产行为、受托代建工程,由于产权没有转移,不属于纳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的具体界定包括以下几点。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
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即通常所说的房地产开发;
③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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