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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所得税纳税问答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357907
  • 作      者:
    全国税收“六五”普法丛书编委会组织编写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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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税收“六五”普法丛书:企业所得税纳税问答》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确定、征税对象划分、境内外所得确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国债、利息、股息等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研发费用和技术转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征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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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税额的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166.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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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纳税人确定
二、征税对象划分
三、境内外所得确定
四、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二、收入确认
三、扣除项目
四、资产税务处理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一、国债、利息、股息等免税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
三、资源综合利用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五、研发费用和技术转让
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七、创业投资和小型微利企业
八、高新技术企业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农林牧渔业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
十二、文化企业
十三、就业再就业
十四、政策性搬迁

第五章 征收管理
一、预缴和汇算清缴
二、管理与征收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四、特殊行业征收管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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