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谓“小产权房”,通常地处城郊,实际是乡镇、乃至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开发、没有国家产权证的“集体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案例九: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成立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时往往会将一些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成立一些相关企业,如酒店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请问,以开发产品进行投资、联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此问题,应当区分两个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企业类型进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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