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财产的视同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 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将财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市场推广或销售(包括用于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交际应酬、利润分配及其他改变财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转让财产收入的申报
属于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应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营业外收入”第19行“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及第21行“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全部营业外收入还要填报主表第1 1行;属于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会计上通过投资收益核算,应填报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 1列至第16列及相关的该表第1列至第5列,全部投资收益还要填报主表第9行;属于转让债权取得的收入,会计上也通过投资收益核算,与其他投资收益一起,直接填报主表第9行。第16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人类调整项目”第9行“8.-般重组”对应列次或第19行“18.其他”对应列次。
财产的视同销售收入,应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第13行“(二)视同销售收入”及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将第13行的金额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人类调整项目”第1行“1.视同销售收入”对应列次。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如果企业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且已在会计上作收益处理的,应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第20行“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如果企业未在会计上作收益处理或未在会计上全部作收益处理,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第13行“(二)视同销售收入”及第14行“(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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