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税制结构抑制了“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前文分析指出,与其他沿海地区相比,环渤海经济圈雄厚的工业基础、丰富的资源优势是其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划分,难以将这些优势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
(1)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与优化发展环境的两难抉择
现行的分税制,地方缺乏主体税种,营业税逐步成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税种收入一般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0%以上。从产业划分来看,营业税主要来源于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但是环渤海经济圈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由此导致该区域营业税收入比重较低,限制了地方可用财力的增长空间。优化经济圈发展环境亟待改进基础设施、实施优惠政策、提升政府服务功能,这些无疑都需要充足的地方可用财力作为保障,但是由于现行税制和产业结构的双重影响,使环渤海经济圈内各地方政府面临着两难抉择:一方面地方政府为增加可用财力,会在税收权限内提高征收额度,但这必将对区域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中,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扩大一类地段,依上限税额征收的方法提升收入水平,这必将加大区域内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的热情。另一方面优化发展环境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却以牺牲地方财力为代价。
(2)现行资源税制度抑制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环渤海经济圈的能源储量居全国首位,2010年原油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7.77%,原盐产量占全国的46.73%,煤炭、铁矿石等产量也位居全国前列,本应具备十分明显的经济优势,但是,长期以来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制约着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这种状况的形成与我国现行资源税税收制度直接相关,一是现行资源税中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全部为中央收入,地方付出了建设、维护以及环境代价,却得不到任何收益,不仅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也影响了地方政府对海洋石油合理开采的积极性;二是资源税改革步伐较小,多数资源依然实行从量计征,税率设计偏低且与资源产品的价格明显脱节,使得输出地区的资源价值以较低价格转移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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