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经济制度有三点特性:第一,它是一种层次利益归属制度。虽然对于周天子来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周天子所拥有的与其说是土地的所有权,不如说是领土的主权。土地所有权被大小宗主分层拥有,“藉”与“彻”的收益当然也归入他们名下,周天子只能从各诸侯国君那儿得到一定的“贡献”。第二,无论是国人还是野人,对所耕种的土地都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国人有有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彻”的性质是税;野人只有有限的使用权,“藉”的性质是租税合一。不论国人还是野人,其轮作、休耕与定期换土易居都在宗族主的统一调配下进行。第三,基于以上两点,赋税税基既不是单纯的人丁,也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税人与税地的合一。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剧变时代,表现在土地关系上则是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土地国有制的转换。春秋时代,出于列国相争、富国强兵的需要,各国纷纷进行经济变革,其方向无一例外都是强化国家机器,加强国家政权对经济权益的支配力量。无论是“初税亩”,还是“作爰田”、“作丘甲”,实际上都是划一税制,逐步消弭国野区限,将宗族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与收益权转换到国家手中。至战国时代,伴随着郡县乡里制度的建立,国家也取得了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实行了面向全体国家编户齐民的“授田制”。对于战国授田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第一,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特定形态下的土地国有制,它充当着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换器的作用,国家政权将从宗族主那儿收回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又转向了它的齐民。授田制下,以什一之税为主,这种税率的降低与划一,告诉我们农民受田的私有化趋势;至秦王朝时代的“令黔首自实田”,则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第二,正由于授田制只是地权关系的转换,所以,它并不是整齐划一地按统一的标准向编户齐民授予土地,对于自春秋以来业已形成的土地私有并未触动。第三,授田制的真正意义是通过授田与赋役征发这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对编户齐民的直接管理与控制。这一点与同时建立的乡里制度是相辅相成的。第四,授田制下的赋税征收是“顷亩而税”。如《云梦秦简,田律》云:“入顷刍稿,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也就是说,不管一位农夫垦种的土地是否达到授田数一顷,都要以顷为单位纳田赋。这种田赋实际上是以人丁为税基,是税人而非税地。
战国授田制实际上奠定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第二阶段的基础,自两汉到中唐以前的赋役制度,两汉的田税也好,曹魏的屯田户调也好,两晋南朝的占田户调式也好,北朝隋唐的均田制也好,都是这一基础之上的损益变化。对这一阶段的赋役制度,我们应当把握这样几点问题:
第一,这一阶段仍处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私有化时期,其特性是私有地权的不断被肯定,是国有色彩的不断减弱。两汉时代,私人土地所有制得以巩固与发展.但这一时期,土地国有化的色彩还比较浓厚,国家不仅拥有山林川泽、未开垦土地、无主荒地以及它直接管理和经营的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且还拥有全国所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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