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
希腊罗马人与印度人一样,最初之时,法律只是宗教的一部分而已。各城的古法都是有关仪式、仪式程序的指导、祷词以及管理条令的汇编。有关所有权、继承权的法律也散见于献祭、埋葬和死者崇拜的条文之中。
保留至今的罗马古法,即所谓“王法”,其中论及祭祀活动的,与论及世俗生活的一样多。其中有禁止有罪的妇人靠近祭坛,有禁止在圣餐上吃某些菜,还有提及凯旋将军的进城仪式的。《十二铜表法》中的条令虽是较晚近的,但仍保留了小部分与葬礼有关的规定。与此同时,梭伦的功绩也就是一套法规、一系列仪式,它规定了献祭的程序、牺牲的价钱、婚礼以及对死者的崇拜。
西塞罗在他的《论法律》中描绘了一套立法的方案,而这套方案并非完全是出于他的想像,实际上,从本质到形式,他都是在模仿古代的立法者。以下是他所述及的几条法律:“靠近诸神时要纯洁,祖先的庙宇和拉瑞斯的居所要维持,祭司在圣餐上只准用合乎礼仪的祭品,每个人都要向祖先的鬼魂(即摩尼斯)献祭。”这位罗马哲学家当然不相信古代关于拉瑞斯和摩尼斯的宗教,他只是在模仿古代的法律而已,而且他相信,他必须将有关祭祀的规定插入其中。
在罗马,人们普遍认为,若不熟悉法律便不能成为一个好祭司,反之,若不识宗教者,也就不懂法律。因为,生活中无事不与宗教相关联,人们凡事都要向祭司们请教,听从他们的决定,在无数的案件中,他们是惟一合格的法官。所有与结婚、离婚以及有关未成年人的民事与宗教权利的争执都有赖于他们的裁决。他们也是乱伦与独身的审判者。过继与宗教有关,必须要有祭司的同意才行。立遗嘱便是要打破宗教所订立的财产与祭祀的继承顺序,因此,必须在开始之时就征得祭司的允许。每家田地的边界也是由宗教所订立的,一旦两个邻居因地界发生争执,他们就得在祭司面前进行辩论(fratres arvales)。这就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同样的一批人他们既是祭司也是法学家的原因——法律与宗教原为一体。因此,法理学家甚至将这一古老的定义一直保留至查士丁尼时代——“法学乃是有关神界事物和人间事物的知识(Jurisprudentia est rerum divinarum atque humanarum notitia)。”
古代法律的起源十分明了,并不是人所创立的。梭伦、来库古、米诺斯和努玛都曾将他们城市的法律写下来,但法律并不是由他们而创。如果我们以为,立法者就是以一人之天才而创法律条文,并以此强加欺骗于他人,那么这样的立法者永不可能存在于古代社会之中。古代法律也不是始于人们的投票选举。以一定数量的选票便能产生一部法律,那是晚近以后的事情,只是在两次革命使人发生变化之后才出现的。古时,人们以为法律是某种很古老且神圣不可改变的东西。如城市一样古老,建城者在建炉火的同时也就创立了法律——他为人们和城墙确定了惯例(moresque uiris et moenia ponit)。他在创立宗教的同时创立了这一切。也不能说是建城者独自创立的。那么谁是真正的创立者呢·以上,当我们论及家庭的组成、希腊罗马法中所规定的所有权、继承权、遗嘱和过继时,发现这些相关法律与古人的信仰是相一致的。如果我们将这些法律与自然的公正相比较时,则常常会发现它们是相互矛盾的,而且,从中我们还发现,古人并不追求所谓的绝对权利与公正。然而,当我们将这些法律与死者崇拜和圣火崇拜放在一起,以远古宗教的原则来对比时,则发现它们完全与远古宗教相一致。
古人无需自问良心,然后说,“这是公正的,那是不公正的。”古代法律并不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但他们相信,宗教法规定,圣火是应父子相传的,由此房屋也成世袭的财产。一个人将其父葬于土中,并相信死者的灵魂会永远拥有这块土地,故要求其子孙对其永祭。于是,土地、死者的领地以及献祭的地方便成为一个家庭不可转让的财产。宗教如是说,“祭祀由儿子而非女儿继承。”而法律也随着宗教说,“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无权继承。男系之侄可以继承,而女系之侄则无权继承。”这就是古代法律产生的方式,自然而出,无需人为地寻求。古代法律是信仰直接且必然的结果。
古人说他们的法律来自于诸神。克里特人将其法律归功于朱庇特(此处应为宙斯才对。——译者注)而非米诺斯。古代斯巴达人相信他们的立法者是阿波罗而非来库古。罗马人相信努玛是在古代意大利最强大的神灵、即女神伊格尔(Egeria)的指引下完成其法律的创制的。伊特鲁里亚人则是从神塔格斯(Tages)那里得到法律的。所有这些传说都是对的。因为,在古代,真正的立法者并非是一个人,而是当时人们所怀抱的宗教信仰。
古代法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保持着神圣性。甚至在法律已为人的意志所改变,或是在人们可以选举的方式立法时,仍需请示于神,至少要得到神的应允。在罗马,人们不相信只凭人们的一致同意便能立法的。人民的决定还需要得到大祭司的认可,也还需要占卜师来证明诸神对此法令是表示同意的。
某一天,保民官想要在部落大会上通过一条法案,一个贵族问道,“你有何权利制定新法,或改现存的法·你,既不是占卜师,在你所属的团体中也无任何宗教职权,法律是圣事,而你与宗教和圣事有何关系·”由此,我们能够明白古人对于法律是如何的尊敬和依恋。他们并不将法律视作人类的产品,而认为是出自于神。因此,当柏拉图说,“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神”,这并非是一句空话。他只不过表达了普通希腊人的观念而已,而在《克里托篇》中,他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因为法律如此要求于他。在苏格拉底之前,温泉关(Thermopylae)的岩石上写着,“路人,去告诉斯巴达人,为遵守法律,我们躺在了这里。”古代法律是永远神圣的,在王权时代,法律就是王后;在共和时代,法律则是人民之后。不守法便是渎神。
原则上,因法律是神圣的,故是不可改变的。值得注意的是,从未有废法之事出现。人们的确可以立新法,但旧法仍然保留,不过,新旧法律之间可能会有些相冲突的地方。德拉古法典并没有被梭伦所废除,王法也没有为《十二铜表法》所取代。刻在石头上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多是小心翼翼地做一些修改而不能将其废除。这一原则是造成混淆的最大原因之所在,也是古代法律中值得注意之处。
历代相反的法律条文汇集在一起,同受尊敬。在伊赛奥斯(Isaeus)的一篇演讲辞中,提到两个争夺遗产的人,每人都引证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而两种法律截然不同,却又是同为人们所尊敬的。因此,在《摩奴法典》中,一方面保存了古法所确立的长子继承权,另一方面,又有兄弟间平分财产的规定。
古法是从不解释的。为什么要解释呢·它不必向人们做出解释,它是由神定的。古法也无需讨论——它是强加在人身上的,它是权威之作,人们服从它,是因为他们信仰它。历经数代,法律都没有形诸文字,而是父子相传的,与他们的信仰和祷词一样。古代法律是一个永远环绕着家庭炉火或城市圣火的神圣传统。
当人们想要将其记录下来之时,是与仪式、祷词和节庆的规定一起写在圣书上的。瓦罗曾引证图斯库卢(Tusculum)城的一条古法,并补充说,他是在该城的圣书中读到此的。哈里卡纳苏的狄奥尼修斯研究原始文献时说,在罗马,在十人委员会立法之前,所有书写出来的法律都是在祭司用书中找到的。后来,法律从仪式用书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书。但仍习惯性地将法律用书保留在神庙之中,由祭司保管。
无论是成文的还是未成文的,这些法律都是以非常简短的句子表达的,其形式大约与《摩西十诫》中的诗篇和《摩奴法典》中的章节(slocas)相似。甚至很可能是押韵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古代法律在成文以前都是诗歌。我们从语言中仍可寻觅到此种痕迹,如罗马人将法律称作“诗”(carmina),而希腊人则称之为“歌”。
这些古代诗歌都是不变的文献。改变一个字母、变动一个字的位置、改变诗的韵律,都会因毁坏了神所启示给人的形式而对法律本身带来破坏。法律如祷词一样,如要得到诸神的认可就必须正确地加以复述,如果有一个字被改变了都是渎神的行为。在远古法律中,外在的形式与文字就是一切,而不必寻求其用意或精神是什么。古法的价值不在于它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而在于文字所形成的格式之中。其力量在于组成古法的神圣文字之中。
古时,特别是在古代罗马,法的观念是与某些神圣的文字密不可分的。比如,定契约时,一个人问,你与我立誓吗(Dari spondes)·另一个人回答,我立誓(Spondeo)。如果没有说这些话,契约则无效。债权人徒劳无功地索取债务,而负债之人却不负任何义务。因为对于古人而言,一个人并不因良心或公正之心而遵守法律,乃是神圣的话语使然。当两人说了那神圣的话语后,两人间便有了法律的义务。若无神语,则无义务。
如果我们明白古代法律是一种宗教、是一套神圣的经典与仪式的汇集,那么古代罗马司法程序的奇怪形式就不会让我们感到吃惊了。原告想以法告人(agit lege),引证法律条文以毁敌手,但他要小心,为了让法律站在他的一边,他必须知道法律术语,并能正确无误地引述出来。如果他说错了一个字,法律便不再帮他,也不能保护他了。盖乌斯曾说,有一个人的葡萄藤被邻居砍了,事实俱在,他引述法律。但法律中所说的是树,而他说的是葡萄,结果他输了官司。
只会复述法律条文还不够,还必须配以外在的动作,这即是宗教仪式中所说的礼仪,或法律中所说的程序。为此,凡卖方必使用铜块和天秤,而买方则须以手触摸——举行财产转让仪式(mancipatio);而凡是争夺财产的官司,则必须佯装打架——挥拳相向(manuum consertio)。放人、出继、司法行为以及所有司法程序中的手势皆出于此。
因为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故而它也拥有城市宗教所具有的神秘特性。法律程序如宗教程序一样是秘不示人的。不仅是对外人而言,甚至对平民也是保密的(李玄伯译本按,由此可知晋铸刑,孔子讥之的缘因。——译者注)。这并不是因为参与者认为他们应该拥有更大的权力而将他人排除在外,而是因为以其起始和性质而论,法律要求保持自身的秘密,只有先进入家内祭祀和城市祭祀活动之后才能得闻此秘密。
古法的宗教由来也向我们解释了其中的一个重要性质。宗教纯粹就是“公民的”(civil),即是为各城所独有的。因此,它也就是一部民法(a civil law)。但有必要说明古人所谓的民法是何意。当古人说,法律是公民的——即民法(jus civile, νομοι πολιτικοι)时,他们并不只是把它简单地理解为各城的条例,如同我们今天各国的法律条文那样。他们的意思是说,他们的法律只有在同一个城市的公民中间才是有效的。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之中,并不是人人都遵守此城的法律且将自己置于其保护之下,只有公民才受其保护。对奴隶是没有法律可言的,如同对于外邦人一样。
后面我们将论及住在城中的外邦人,他们既不能成为业主,也不能成为继承人和立遗嘱人。他们也不能签定任何契约,或是出现在本城公民的法庭之上。在雅典,如果一个外邦人碰巧成了一个公民的债权人,他不能在法庭上讨债,因为法律不承认其契约的有效性。
古法的这些规定是很合乎逻辑的。古时,法律并不出自公正的观念,而是来自宗教的观念,离此则无法想像。欲在两人间建立法律关系,必先在他们中间存在宗教关系方可。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是同祭一个祭坛,同行一种祭礼的。当这种宗教团体不存在时,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存在。奴隶和外邦人都不可参与城中的宗教。一个外来者和一个公民或许可以毗邻而居若干年,但没人会想到在他们中有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对于古人而言,法律不过是宗教的一个方面而已。没有共同的宗教,也就没有共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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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历史学家卡米尔·于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