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利主义的起源与发展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近代西方根基甚深、颇具影响的重要伦理学流派之一。功利主义作为伦理思想史上的一种学说,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边沁认为,人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合乎道德的行为不过是使个人快乐的总和超过痛苦总和的行为。他给功利原则下定义:“功利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任何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的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他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一切和该行为有利害瓜葛的个人。因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该根据这些人所感受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来计算。如果快乐的总量大于痛苦的总量,那么这一行为便是善行;反之,便是恶行。按照功利原则,道德便是取得最大限度的快乐总量的行为,边沁的功利原则重量而不重质。密尔继承和发扬了边沁的学说,他于1863年发表的《功用主义》一书,更系统、更严整地论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说,标志着功利主义伦理学说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20世纪初,西方现代功利主义则从不同角度对功利原则进行了重新论证,形成了准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准则功利主义流派坚持把功利原则和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结合起来,承认道德准则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行为功利主义流派则不赞成用“准则”来校正人们的行为,而强调人们行动境遇的“此时此地”性,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比任何另外的行为在此时、此地、此种情况下更好、更有益处,那么这一行为就其内容来说,就是善的、道德的。而境遇的多变性,也就决定了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的多样性。现代功利主义在“重效果,轻动机”、“重个人利益,轻社会利益”的根本原则方面与古典功利主义是一致的,仍然把个人利益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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