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公开发明的内容,以具体实施方式说明发明可以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化学发明主要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发明,因此,仅靠说明书的一般性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难以实施,并无法确认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完成所述的发明任务,是否具有说明书所述的优点和效果。例如发明涉及一种产品如化学物质时,仅仅设计出该化合物的分子式和结构式,而不通过具体试验将其合成出来并测出其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数据和熔点、比重等物性参数,专业人员根本无法推知其能否制备或将具有何种性质,从而难以相信发明已经完成。又如发明涉及一种方法,如某化合物的制法时,由于其工艺参数较多,通常包括温度、压力、催化剂种类及用量、反应介质及反应物浓度等,而且出于专利保护的需要,各参数往往不是写出一个具体数值而是写成一个范围,这就造成了参数间相互配合时较大的、不确定的选择余地。而实际上,各参数是相互对应相互配合的,若不用实施例具体描述参数的选取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实施其发明并取得所述的积极效果,有时甚至需要经过多次试验且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才行。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际上是未完成的,因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不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
(2)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说明发明取得的效果,以奠定发明的创造性。
基于与前面所述相同的原因,发明所取得的优异效果,必须以实施例所得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才有说服力,光凭主观论断或声称是远远不够的,在涉及发明的创造性时,尤其是对于选择发明以及产品或方法的特征与现有技术非常相似的发明,必须以对比例方式,令人信服地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已知的类似方案相对比所显示出的突出的出人意料的优异效果,才能满足授予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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