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专家学者对“由专业保险代理人成立的一人公司”进行了探讨,认为只要加强监管机制,在工商登记方面降低注册门槛,就可以鼓励更多的保险代理人自行创业,这将为保险代理人的综合地位提升创建基础,也将为改善保险代理人的形象提供契机。更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保险行业,推动保险代理人向为客户提供专业保险方案的保险理财专业人士的职业方向发展。
二是员工制。保险公司与全体保险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把保险代理人转制为雇员。这一制度的优点是: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法定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归属感较强,有利于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有章可循。缺点是:保险公司转制成本较高,后期的经营成本会持续增加,严重影响经营效益;保险代理人会因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在一定程度弱化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丧失进取心。
三是代理转雇佣制。公司设置一定的标准,达到标准的保险代理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新录用的保险代理人仍然需要先签订代理合同,经培训和工作实践达到所定标准后,可以成为雇佣关系的员工。这一制度是“代理人——职工”的成长过程,而不仅限于现有代理人的转化。代理转雇佣制的优点是:为他们提供了明晰的发展路径,代理人由此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获得归属感。缺点是:这是一条新路,尚属创新机制,没有可参考的先例,标准制定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而其他不达标的代理人依然是问题多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曾有报道说,中国保监会也正在考虑将全国100多万保险营销员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建立中国特色的保险营销员制度,并正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协商,以明确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思路为:用3~5年的时间,以三种方式分流现有营销人员:一是保险公司留一部分;二是专业中介公司、代理公司吸收一部分;三是允许业绩特别突出、有一定实力的,自愿组建合伙制代理企业,或者依法设立个人代理企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