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员不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商讨文化产品,留给它们的将是不如人意的法律条文,以及这样的可能性,即通过司法解释和UNESCO的行动,事情将脱离它们的掌控。同时,成员仅仅重复在乌拉圭回合中提出的论点,是没有意义的。各方的观点都极为强硬,靠等待另一方完全作出让步,谁也不会“获胜”。实际上,这种状况要求有一种意愿进行合作,制定出办法修改现有条款和在考虑文化关切的同时鼓励作出新的承诺。这个领域中的合作,将为解决WTO中更全面的贸易和文化问题提供一个起始点。
首先,成员应当承认文化政策目标,以及WTO成员在文化产品方面推行这些目标的权利的合法性。同时,自不待言的是,文化产业的价值,既是经济的也是文化的。因此,就像任何其他产业一样,成员应当谨防伪装成文化政策的保护主义。需要法定歧视外国文化产品或事实上在这些产品之间进行歧视的文化政策措施,也许是正当的,但是它们不需要限制进口。保护和促进文化及文化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将其与外来的影响隔离开。就此而言,经济效率和文化目标是连在一起的:保护本地文化产业不受外国进口影响,不仅可能削弱它们的竞争力,还可能降低它们对本地文化及其发展的贡献。所以,WTO规则应当专注于将文化政策措施的贸易限制性减到最小,同时考虑到文化目标,而不去评估单个成员的背后动机或其文化政策措施实现那些目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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