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益文化的界定<br>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领确定,“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则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这一战略目标的确定,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建设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公共文化服务是文化建设的新领域,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文化的研究,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全国人民面临的一项新任务。<br> 一、公益文化: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公共文化事业 <br>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相对应,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领域。它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演出、文物、社图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诸多文化领域。公益性文化事业既是国家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等)的一个重要方面。<br> ……
展开